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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分配的問題是如此解決的:
對于帝國的各個省,確定每個人的土地所有額之最小限度及最大限度。其大小約從三公頃到七公頃。莊園領主如果將規(guī)定的最小額的四分之一無償贈予農民,則可不受本法律的約束。因此領主事實上可獲得依賴其領地的無產農民整個家族的勞動力。要不然,農民必須拿出賠償金,方可得到土地的分配。立法者曾以良好的土地有更大的收益為根據,故土地額愈少,則賠償金的比率愈高。而且農民的賦役在某些過渡時期照舊存在著,領主的意見決定農民賦稅的折算。這是農民對于領主繼續(xù)負債的原因。賠償金的數額相對來說極高,百分之六的數目,為期共四十八年,1905年到1907年的革命爆發(fā)后,還須繼續(xù)繳納。諸侯領地的農民及國王領地的農民,擁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權,故其地位較為有利。無論如何,俄羅斯的農民解放僅為單方面的事,因為農民雖已從領主那里解放了出來,但對于村落共同體的連帶責任,仍未被解放。就此而言,農奴制度依舊存在。農民仍沒有遷徙自由,因為凡是出身村落者,米爾都可召喚他們回去。此種權力之所以繼續(xù)存在,其實是因為統(tǒng)治者想于所謂的農業(yè)共產制度中,留有保守的要素,以對付自由主義的抬頭,從而保護俄國沙皇的專制主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