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案件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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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案件事實
原告江蘇百銳特貿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百銳特公司)與被告張月紅發(fā)生不當?shù)美m紛,向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原告百銳特公司訴稱:被告張月紅系張龍喜之女,張龍喜受傷后其為法定代理人。2013 年7 月,張龍喜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,請求周東祥及百銳特公司共同賠償89.89 萬元。審理中,百銳特公司對張龍喜主張20 年護理費提出異議,認為此費用尚未發(fā)生,可酌情支持5 年,若5 年后還需護理,可另行主張。東臺法院審理后,認定張龍喜各項損失為114.77 萬元(其中20 年護理費86.73 萬元),由本案原告承擔30% 的賠償責任即35.93 萬元(含20 年護理費的30% 即26.02 萬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1.5 萬元)。執(zhí)行中雙方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本案原告先后支付賠償款30 萬元,款項匯至本案被告銀行卡。張龍喜于2014年11 月22 日去世,其不再需要護理,實際護理時間只有906 天,不足兩年半,現(xiàn)按5 年護理費計算,本案原告僅應支付6.5 萬元。被告作為張龍喜的女兒及生前法定代理人接受賠償款,護理人應將張龍喜未用部分的護理費13.2 萬元返還原告,故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:(1)被告返還不當?shù)美?3.2 萬元;(2)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