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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多噶學派可能是第一個使用“邏輯”這個名稱的。早期的斯多噶學派認為,認識來源于知覺,而概念是在感覺、知覺的基礎上形成的,而認識的真理性標準就是與實在性對象相一致的知覺。早期的斯多噶學派不但堅持了這樣一種唯物主義的傾向,而且為形式邏輯的發(fā)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。正是在這種認識論思想的指導下,斯多噶學派很重視物理學的研究。一方面,致力于用亞里士多德的形式質(zhì)料學說去重新解釋赫拉克利特的“火—邏各斯”學說,另一方面,卻建立了一種以其神學目的論為依據(jù)的泛神論、天命論和宿命論,后者對后來的新柏拉圖主義和基督教神學產(chǎn)生了深遠的影響。
倫理學是斯多噶學派哲學最重要的部分。與其邏輯學和物理學思想相一致,他們認為,既然萬事萬物都服從普遍的理性(邏各斯),人自身當中也具有這樣的理性,因此,只有認識并遵循這種理性(即人的自然本性)而生活,才可以引導人走向美德,因此,“以一種順從自然(本性)的方式生活”,就構成了幸福之人的美德和人生完美的幸福。同時,他們指出,盡管所有的人按照其本性都能做到這一點,但只有聰明和富有智慧的人,也就是“哲人”,才能自覺地做到這一點。正是由于理性(邏各斯)是“哲人”本身所固有的,所以不用求助于外在的東西,如財富、榮譽等。哲人是自由人,不自由的人只能是奴隸。正因為哲人能夠使萬物恰如其分,所以應該為人間立法,君王也就成為哲人的最高代表。這樣一種哲學,必然會受到統(tǒng)治階級尤其是君主們的歡迎和青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