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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嚴格界定業(yè)務范圍
公共圖書館向社會提供的非基本服務,必須符合公共圖書館的使命,不超出公共圖書館的社會功能,其服務內容應該有這樣的特征:為了方便用戶利用圖書館,如讀者餐廳,文具和圖書館紀念品銷售,在保護知識產權前提下的打印、掃描、復印服務,個性化信息獲取委托,利用圖書館知識和閱讀推廣活動以外的培訓等。
3.嚴格控制收費尺度
一方面非基本服務仍然是公共圖書館履行社會職責的行為,另一方面財政已經安排了公共圖書館的固定支出(如場所、人員、水電等基本開支),所以對非基本服務的收費,應該控制收費標準,以收回成本為度,不能以盈利為目的。
4.嚴格控制使用范圍
財政對公共圖書館非基本服務的收入,一般采用集中30%~50%,其余部分在公共圖書館預算不足的前提下返回,由公共圖書館彌補預算不足。由于屬于其他收入,財政控制一般不像預算資金那么嚴格。但公共圖書館對于這部分收入的使用,應該嚴格加以控制,不能作為額外的獎金、補貼等發(fā)放,而須用于事業(yè)發(fā)展,或彌補經常性項目預算的缺口。